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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讨论稿)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11年11月04日    点击:    字体:【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服务、提升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服务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湘西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地税办税服务厅(或电话咨询)办事、咨询时,首位接洽的办税厅工作人员。

第四条 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且符合规定、手续齐全,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办税服务厅限时服务制》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说明后,办事人仍提出异议、且未实行审批手续的,对其进行报备管理。

第五条 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系统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必要时,应请办事人留下联系电话并及时告知有关经办人,同时将经办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告知办事人。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第六条 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系统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受理单位和联系电话,必要时也可为其联系有关经办人。

第七条 对不属于系统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纳税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地税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新的征管模式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加强税收业务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条 纳税人发现有办税厅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可向湘西州地方税务局举报(举报电话0743-8265046),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查结,经查实确有违反,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一十一条 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予以考核。

第一十二条 本办法由湘西自治州地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十三条 本责任制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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