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厅延时服务制(讨论稿)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11年11月04日 点击: 字体:【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展示地税系统勤政务实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服务规范(试行)》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延时服务是指下班时,纳税人正在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或者等待办理涉税事项时,办税工作人员应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第三条 延时服务对象为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提供延时服务的责任人为办税服务厅人员。 第四条 延时服务范围包括办证登记、税款征收、发票发售、咨询事项等涉税事宜。 第五条 延时服务方式:在下班时间,纳税人仍在办税厅需要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工作人员不仅要自动延长工作时间,而且要对纳税人热情服务,限时办理;在征税期内,办税厅要妥善安排人员搞好午休值班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工作时间外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应在预约时限内予以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发现有办税厅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可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举报(举报电话0743-8265046),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查结,经查实确有违反,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予以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湘西自治州地方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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