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站内搜索
局长信箱
当前位置:花垣县地税局 >> 纳税服务 >> 税种简介 >> 浏览文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简介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08年11月25日    点击:    字体:【字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一、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及外地区驻州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资不低于全州最低工资线,并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标准,并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也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地税部门在核定在职职工总数时,可按用人单位的年平均职工人数计算,由各用人单位年审时自行申报,人数的核定以当地残保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

二、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可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方式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保障金。

(二)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

(三)与地方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自收自支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及外地区驻州内单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地税部门代征。

(四)以前年度未缴纳的保障金,与本年度的保障金一并征收和结算。

(五)保障金征收工作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做好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人数、年平均工资额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工作。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资料管理等工作。

四、征收程序

(一)每年2月至3月,各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领取、填写《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二)每年4月至5月,各用人单位须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中的《就业情况表》、《安排残疾人就业名单》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县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年审手续。经审核需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填写《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根据《年审表》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用人单位拒报、迟报有关统计资料,不按时参加年审或安排残疾职工不能同时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虚报、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依照《统计法》予以处罚。

(三)每年6月底前,县残疾人联合会将《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同级财政、地税部门,作为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

(四)每年7月至10月,由县财政、地税部门根据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和各用人单位自行填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具体办理保障金代扣、代征手续。

地税代征工作在全省未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前,暂时开具税收票证,纳入税收会计统一核算,就地全额缴库。参照“各市州、县市区代征的保障金,其收缴总额的10%作为省级收入”的规定,我州各县市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按收缴总额的10%作为州级收入。省级、州级集中的10%自动划缴省库、州库。对采用转帐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其“预算科目”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收入级次”为共享收入,其中省、州、县市按1:1:8的比例填写。对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税款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国库的残联预算外资金专用账户。

五、征收管理

(一)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应缴保障金属省级财政收入的中央、省及外地区驻州用人单位需要缓、减、免的,需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并提交地税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其他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参照省级文件规定的缓减免程序执行。

(二)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地税部门于征期结束后会同同级残联进行核实,由残疾人联合会送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从每年111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欠缴的保障金和滞纳金一并缴纳。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代收时间和地点

每年71日至1031为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驻设区的市的省属、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市辖区相应的地方税务局代征;驻县(市)的县属、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入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扶持残疾人就业;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其他工作;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八、残疾人保障基金应该记入什么科目?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一篇:文化事业建设费简介
下一篇:防洪保安资金简介

相关文章

  • 暂无相关链接
  • 总体概况  |  主要职能  |  下载中心  |  局长信箱  |  管理登录
    版权所有:花垣县地方税务局 地址: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赶秋路 联系电话:0743-7211348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以任何方式转载或镜像 技术支持:湘西生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