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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简介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08年11月25日    点击:    字体:【字体:

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费,主要用于劳动者晚年的生活保障。

一、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本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城镇各类职工一视同仁地享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关于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及城镇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标准

20061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用人单位为20,个人为8%。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为单位缴费基数。

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四、养老保险的登记及登记时间、核定

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址、单位类型、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原则,即缴费单位应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到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2、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自暂行条例实施之日起30日内;

4、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自暂行条例实施之日起30日内。

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参保人员数由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核定。

五、养老保险的申报

(一)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前1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下同)。

缴费单位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缴费单位当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与上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采用电话或者其他简便方式申报。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申报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申报。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除依照暂行条例给予处罚外,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次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

1、按该单位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2、没有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确定;

3、不能提供上述情况的,按本行政区域内缴费单位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多缴纳的费用折抵下月应当缴纳的费用;少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补缴。

六、养老保险的缴纳

缴费单位必须在接到地方税务部门的缴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拒绝。

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式:1、专用缴款书。缴费单位自行到其开户银行划转费款到指定的银行和指定的帐户,然后再到地税机关的征收大厅凭银行收讫凭证开具专用缴款书。2、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到地税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3、约定的其他方式。

缴费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应当及时催缴,或者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缴费单位(个人)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票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打卡相关事宜。

七、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四)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的。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无理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照《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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